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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2026-04-28

 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经核实确属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

(二)接待内容

1.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原则上医药代表需每年向医院备案登记一次,中途变更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我院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建档登记应包括如下事项:

1.医院官方网站下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附件1)和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3)。

2.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4.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以上材料均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PDF版,发送至归口接待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药剂科邮箱:nyxyyyjk@163.com;医学装备科邮箱:nyxyysbk@163.com。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在医院完成建档备案的医药代表方可进行预约申请,原则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于医院官方网站下载填写《医药代表预约与接待登记表》(附件2),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预约。

(三)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分别负责本科室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录音录像。

(四)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五)接待结束后,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及情况建账做册,归档管理。医院纪检监察室对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行为规范要求

医院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五)全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制度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六)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五、监督管理

(一)医院纪检监察室随时抽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县卫生健康局。

(二)接待科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三)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医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附件1: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docx

附件2: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与接待登记表.docx

附件3: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docx